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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大荔一男子交通肇事后逃逸,事后将肇事车辆掩埋在自家后院,你怎么看?

这样的逗比幸亏是伏法了,不然指不定做出什么让人惊掉下巴的事情来。

3月8日,大荔县辖区石沙路,霸一村路段发生一起致人重伤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肇事者试图将肇事车辆掩埋并丢弃作案工具来逃避法律的制裁。事故中队迅速出警,经过多方的走访调查,视频监控,不间断的排查与搜寻,大范围的张贴宣传单。最终,嫌疑犯面对强大的压力俯首,由其父亲自首并代领警察前去抓捕,成功侦破“3.8”交通肇事逃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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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

2018年3月8日19时40分,事故中队民警接报警称:“在石沙公路霸一村东口处,一辆小轿车将一行人和一辆电动车撞倒后逃逸,有人受伤,请处理。”接警报警后,中队吉利赶往现场进行勘察、调查,并将情况向中队领导进行汇报。

因事发在夜间,嫌疑人以为跑了就抓不到他了,没成想现在的监控和破案技术这么强大,通过车体撞下来的碎片对比车型。通过车型对比时间,车牌号等。牵一发而动全身,一点一点案件就浮出水面了,面对警察的“咄咄逼人”,嫌疑人的父亲坐不住了。主动的去交警队报案并代领警察来到家里指认作案工具。


嫌疑人称,撞倒人,比较害怕紧张,心想着黑天就跑了,结果看到案件进展太快,还是决定主动投案算了。驾驶汽车至人伤残而跑路的情况,属于逃逸罪,可以判3--7年,真是一时冲动酿成了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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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说一句大写的“服”字,我还能说什么呢?

交通逃逸本身已经违法,你还把车埋起来?

估计这家伙是这么想:因为附近没有什么茂密的树林,可以把他的车好好的藏起来。如果想推到家里,但是大门又太小。

万般无奈之下,想藏在哪里好呢?估计是有人给他出的注意:干脆汽车咱不要了,实在不行就把它埋起来吧!

这家伙,然后看了看周围。发现如果光明正大的在外面挖个坑,是不是会引起怀疑呀?搞不好人家以为是拿洛阳铲盗墓的!万一被抓了,该怎么办呀?

回头看见自己的后院,发现是一个绝佳的位置。反正我在我家挖坑,你们也看不见!

那么这么多土从哪去呢?既然有院子,就说明这伙计在农村住居处,土很好处理,估计是每天分批倒在了地里!

那么问题又来了,你把汽车给埋了,监控呢?人家难道没有看见你的车牌号?难道不能通过车牌号来查找汽车的主人?

于是乎,这家伙落网了!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这哥们,戏加的,硬生生地把一起交通事故整出谋杀的味道来了,这剧情能拍电影了。好在公安机关侦查的快,他还只是销毁犯罪工具,若是想不开畏罪自杀了,那才掉的大。犯罪后消毁犯罪工具的有,消毁车辆的也不少见,但对车辆的处理往往采用放火烧毁或丢弃在江湖中,挖坑埋的很少见。原因有二:1、挖坑埋车是个体力活,耗时耗力,一般的犯罪分子既没这个时间也没这个精力。放火、投水明显简单的多。2、掩埋不足以彻底消灭罪证,挖出来之后可以照样取证鉴定。

谈两个法律问题:

一、埋车对逃避侦查没有现实意义。

交通事故现场会留下很多物证,而公路沿线也有很多监控。如果现场的物证和监控不足以锁定犯罪嫌疑人和车辆,车辆不埋也行;如果现场的物证和监控足以锁定犯罪嫌疑人和车辆,埋也白埋,没有现实意义。

二、逃逸行为不仅加重了肇事车主应当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同时也很可能将这起民事侵权转化成了犯罪。

1、逃逸全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2、在负全责的情况下,不逃逸造成三重伤才构成交通肇事罪,一旦逃逸造成一重伤即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的;

最后,胡美美想说:交通肇事逃逸不仅会加重交通事故的责任,同时也会降低交通肇事罪的构罪标准,所以,逃逸是交通肇事中最愚蠢的做法。另外以现在的刑侦技术,除非发生在深山老林,一般的交通肇事是很难逃避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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